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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机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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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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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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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,市局技防办应当场办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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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对象条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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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《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核准证书》)的本市从业单位到外省市承接技防工程,可办理《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》(以下简称《证明函》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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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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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《核准证书》副本复印件;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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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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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的申请后,应出具《证明函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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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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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》、《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》等规定。 |
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